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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中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
作者:安徽中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:2021/4/29 16:18:08 人气:44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22号)和《中共安徽省委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皖发〔2016〕23号),完善安徽中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集团”)信息公开制度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建设阳光国企,参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4号)、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》(国资发〔2016〕315号)、芜湖市国资委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》(芜国资办〔2021〕86号)等文件规定,结合集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集团基本情况、生产经营管理、重大事件及其对集团的影响、履行社会责任等可能对出资人、集团和职工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。
第三条 集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、实事求是、注重实效、强化监督和保密原则。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,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第四条 在发生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时,集团应快速反应,妥善应对,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准确信息,澄清不实传闻,回应社会关切,正确引导舆论。
第五条 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。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。
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
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:
信息公开可采用通报、简报及公文等纸质媒介,也可采用集团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媒介。重大信息应及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、市国资委门户网站等发布。
第七条 集团原则上采取年度公开与季度公开相结合的方式推进信息公开,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公开。
临时公开重大信息,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
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:
(一)集团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;
(二)集团法人治理及管理架构,集团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情况;
(三)集团重大改制重组结果,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;
(四)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、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
(五)帮扶帮困等集团履行社会责任情况;
(六)内部考核任免公示;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;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工作动态;
(七)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:
除以上集团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或科研的需要,向集团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。集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,属于公开范围的,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公开;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第十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:
(一)涉及国家秘密的;
(二)涉及集团秘密、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;
(三)正在调查、讨论、审议、处理过程中的信息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上级规定、注明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第四章 信息公开事务管理
第十一条 集团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,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。
第十二条 集团党建、人力资源、财务、法律、业务等信息公开涉及的部门要密切配合,形成工作合力,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。
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要加强对公司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媒介日常管理,完善信息公开渠道,增强内容和技术保障。
第十四条 各部门、各子公司对需要公开的信息实行“自审”和“送审”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。提供信息的部门(公司)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研判,经部门(公司)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进行最终审查。
第十五条 涉及本制度第八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,集团各部门、各子公司应在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经部门(公司)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开。
第十六条 涉及本暂行办法第九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,由各部门(公司)初步判断是否属于公开范围。属于公开范围的,涉及部门(公司)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经部门(公司)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答复;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由集团法务部提出意见,经部门(公司)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告知申请人。
第十七条 集团重大会议、重要活动及业务类信息由各相关部门(公司)对外提供,经部门(公司)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。
第十八条 所有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同意公开的信息,由涉及部门(公司)发送至集团综合管理部,综合管理部负责信息公开具体事宜。公开的信息文件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。
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到已归档的文件材料,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提供查询,查询内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。
第五章 信息公开监督保障
第二十条 综合管理部可开展信息公开交流活动,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,增强政策把握能力、信息发布能力、舆情研判能力、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,提高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。
第二十一条 集团各部门、各子公司应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,提高员工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。
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定期对集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并对各部门、各子公司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。一旦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,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。
第二十三条 根据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,严肃批评、公开通报;对弄虚作假、隐瞒实情、欺骗公众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责令其纠正,消除负面影响,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集团应依法公开信息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涉及上市公司的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,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